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李旺澤 被告 陳映廷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簡上字第82號傷害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施懷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