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梁靖 被告 江威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陳彥君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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