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張耀輝
劉月蟬 被告 劉志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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