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振忠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振忠共同損壞電度表中計電器之構造,使計電器失效不準竊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文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引用法條全文電業法第10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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