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號債權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淺 債務人 廖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進興│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按行政院農業委│││103316││3月09日起│4月28日止│員會規定之利率│││8元││││年息2%機動調整│││││││計付利息。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月29日起││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二成計息。(│││││││上項利率均隨機│││││││動調整。)│└──┴───┴─────┴──────┴──────┴───────┘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進興│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03316││4月29日起││以內,逾期利息│││8元││││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上│││││││項利率均隨機動│││││││調整。)│└──┴───┴─────┴──────┴──────┴───────┘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