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繁治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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