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強任
廖雨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16號、110年度偵字第4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強任、廖雨柔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2人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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