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911號原告 陳美齡 被告 謝鎧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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