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1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以97年度裁全字第10912號准予假扣押並經實施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紙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