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美玲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保證債務發生之原因、時間、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聲請人100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9、100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已成年之長子 姚奕宸 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保險要保人之保單,並詳細說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七、請提出聲請人現住地之最新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並附上出租人之聯絡方式。又聲請人於戶籍地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該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現遭法院扣薪執行之債權,目前已清償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