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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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柏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0、581、959號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805號、104年度偵字第7893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柏翰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更定其刑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更定其刑後之主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受刑人彭柏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交易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14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嗣於103年12月6日又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80、581、95
9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10
3年4月14日)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應屬累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彭柏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4月14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本件加重詐欺取財既遂(2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4罪),其犯罪時間為103年12月3日至12月6日,核屬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與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應論以累犯,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80、581、959號判決未論以累犯,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或經赦免,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條文更定其刑並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附表:
┌─┬───────────────┬──────────┬───────────┐│編│犯罪行為│原宣告刑(主刑部分)│更定其刑後之主刑││號││││├─┼───────────────┼──────────┼───────────┤│⒈│詳如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0、│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581、959號判決附表編號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犯罪時間:民國103年12月6日)│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期徒刑壹年捌月。│├─┼───────────────┼──────────┼───────────┤│⒉│詳如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0、│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581、959號判決附表編號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犯罪時間:民國103年12月3日)│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期徒刑壹年柒月。│├─┼───────────────┼──────────┼───────────┤│⒊│詳如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0、│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581、959號判決附表編號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犯罪時間:民國103年12月3日)│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處有期徒刑拾月。│├─┼───────────────┼──────────┼───────────┤│⒋│詳如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0、│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581、959號判決附表編號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犯罪時間:民國103年12月6日)│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處有期徒刑拾月。│├─┼───────────────┼──────────┼───────────┤│⒌│詳如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0、│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581、959號判決附表編號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犯罪時間:民國103年12月6日)│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處有期徒刑拾月。│├─┼───────────────┼──────────┼───────────┤│⒍│詳如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0、│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581、959號判決附表編號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犯罪時間:民國103年12月6日)│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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