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維 被告 曾洪綿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玉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6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904,336元{531,672元+(拆除標的價額約)192,664元+(修繕費用約)180,000元=904,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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