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08號原告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告 吳寶珠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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