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