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卦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45,525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02│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27,260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03│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9,086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04│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9,087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05│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9,087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06│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9,087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07│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4,544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08│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4,544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09│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4,544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10│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4,544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11│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4,544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12│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4,544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013│卦山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彰化分│101年12月1日│4,544元│EB0000000││││限公司張世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