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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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2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辨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沈炎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郭友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899││├───────┼─────────┼────────────┤│第一審郵資│390││├───────┼─────────┼────────────┤│退郵資│176││├───────┼─────────┼────────────┤│合計│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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