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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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語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貳玖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6年11月25日晚上7時20分許,受理被告蔡語芯死亡案件,在其臺中市○區○○○○街○○號居所房間內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另查悉被告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死亡,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所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生前居住在臺中市○區○○○○街○○號,其同居人於10
6年11月25日晚上7時10分許,在該處房間內,發現被告倒臥在地失去呼吸心跳,報警處理後急救無效死亡,警方勘察現場後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其後被告經法醫相驗並採集血液後,認定其之死亡原因為鴉片類藥物中毒,因呼吸衰竭而死亡,此有同居人警詢筆錄2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各1份(見相卷第6至8頁、第34至41頁、第78至83頁)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合計淨重0.1298公克),經送
鑑驗後確均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109號鑑驗書1份(見相卷第52頁)在卷可稽,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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