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亮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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