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原告 潘麗文 被告 謝靜怡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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