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4月、1年;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82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4罪經定執行刑8年,於假釋後經撤銷假釋,復執行殘刑4年8月17日)。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易緝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本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2145號上訴駁回確定。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本院86年度上昜字第21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4456號判處應執行刑4年確定;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420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15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強盜罪經本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50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3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2月確定。於86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17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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