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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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地方稅務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000151號原告福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正良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 律師被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呂玉枝 (局長)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
劉豐州 律師 吳典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地方稅務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李依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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