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85號聲請人 廖宜港 即益港金屬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出具合法委任狀。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是否有英文字母GI?(台端聲請狀附表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英文字母,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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