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1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明祥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1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1313號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抗告人即受刑人吳明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抗告人遲至同年7月5日始提出抗告,亦有其所提抗告狀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之收件日期戳印可證,是本件抗告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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