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債務人 陳明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裁定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敏美網版印刷有限公司在職證明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237元,並於認可裁定確定起第1年至第6年之3月15日,增加清償金額25,000元,共計6期,總清償金額為31萬1,064元,清償成數為29.5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裁: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無其
他固定收入,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2萬1,980元扣除必要支出73萬5,072元後尚不足13,092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1萬1,064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98年7月間任職敏美網版印刷有限公司員工
,業據提出敏美網版印刷有限公司出具之員工薪資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2頁),洵屬有據。再查,債務人自 陳其 與配偶 鄭氏 美紅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陳○○、陳○○(分別為
7歲、8歲),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與配偶平均分擔
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計為23,863元,參酌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6,100元及臺北市政府所公布101年度該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794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等情,債務人上開個人必要支出顯低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計算式:14,794+14,794×2÷2=29,588),足見其已盡撙節支出之能事,自屬合理;其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負擔亦屬適當。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減少生活支出,實已侵害債務人之生存權利,並無可採。
㈢又債務人雖另領有年終獎金,惟其金額微薄且非固定,考量
年節時常有較高消費支出之需求;債務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無餘額支應家庭日常生活緊急事變之支出等情,債務人願於6年內,每年以其慰問金收入額外清償25,000元,共計15萬元,應符社會常情,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公允。
㈣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債務人之負債多係因奢侈浪
費所致云云,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是否有浪費或投機行為)乃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與更生方案並無關聯。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與扶養費後,尚餘2,237元【計算式:26,100-23,863=2237】,而其願將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6日給付││,共72期。││2.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237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認可裁定確定起第1年至第6年之3月15日,增加清償金額2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05萬3,455元││5.清償總金額:31萬1064元││6.總清償比例:29.53﹪││7.清償金額(1):16萬1064元││清償比例(1):15.29﹪││8.清償金額(2):15萬元││清償比例(2):14.24﹪││9.請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1)│(2)│││││││├──┼───────┼─────┼─────┼─────┤│1│聯邦商業銀行股│47,420│100│1,125│││份有限公司││││├──┼───────┼─────┼─────┼─────┤│2│甲○(臺灣)商│167,514│356│3,975│││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282,020│599│6,692│││行股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32,963│70│783│││行股份有限公司││││├──┼───────┼─────┼─────┼─────┤│5│大眾商業銀行股│523,538│1112│12,425│││份有限公司││││││││││├──┼───────┼─────┼─────┼─────┤││合計│1,053,455│2,237│25,000│├──┴───────┴─────┴─────┴─────┤│參、補充說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九、每月消費支出總額不得逾越通常生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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