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丁○○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可資變賣之財產,僅有普通重型機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2006年),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之機車,因年份已高,已無清算之實益。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且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未有反對之陳述,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