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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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