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李喜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申請書第2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