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李家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守仁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