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73號上訴人旭亨膠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吳輝 上訴人靖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憲銘 被上訴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7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萬5,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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