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差旅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八號聲請人日商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差旅費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