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夫妻,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2人於民國97年10月24日晚間10時40分許,在桃園縣○○鄉○○街○○巷○○號,因細故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煙灰缸丟擲乙○○之頭部後,再持刀刺向丙○○及乙○○(丙○○部分未據告訴),致乙○○受有左肩2處共7公分裂傷、前額頭皮1公分淺裂傷、左手拇指2公分裂傷及右上腹部3公分裂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是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即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98年9月18日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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