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羈押,案經審理終結,被告已坦承犯行,犯罪情節不重,將來定無逃亡之虞,停止羈押後定賣力工作,照顧家庭,回歸社會正軌,請准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擔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在案,案經審理終結,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即將確定發送執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於出獄後1星期即又犯本案,同時又施用毒品,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尚未終結,可見被告之自我約束能力實在低落,且被告家人亦不讓被告回家,被告沒有工作,亦無財產,又沾染施用毒品之惡習,足認其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之機率甚低,而有逃亡之虞,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稱其日後定賣力工作、照顧家庭,並願取具3萬元擔保,無逃亡之虞云云,本院認為釋明程度不足,難信為真,參酌被告日後尚有2件施用毒品案件正待審判,羈押之必要性更強,無從以3萬元具保替代,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