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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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0四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二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2098公克,取樣0.0219公克,餘0.1879公克),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中心⒌⒎()宇鑑字第05757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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