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貳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志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1年8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0年11月25日6時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因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前所為,為同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程序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48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12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26124號卷第9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