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 簡佳珍 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簡佳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施用毒品罪│轉讓禁藥罪│││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叁年叁月│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4款│││├───────┼────────┼────────┼─────────┤│犯罪日期│82年7月間起至82│82年8月間起至82│82年8月間起至同年9│││年9月9日止│年9月10日止│月10日晚間11時30分│││││許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0956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82年度訴字第1773號│83年度上訴字第3848││實│││號││審├────┼─────────────────┼─────────┤││判決日期│83年2月7日│83年8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2年度訴字第1773號│83年度臺上字第6363││決│││號││├────┼─────────────────┼─────────┤││確定日期│83年8月9日│83年11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2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不符合減刑要件│││伍日│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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