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
3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第10條第2項│毒品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9月15日至同年11月27日│95年9月1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94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5334號、95年│95年度毒偵字第5706號│││度偵字第291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228號│96年度易字第131號││實│││││審├───┼─────────────┼─────────────┤││判決│95年8月10日│96年3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228號│96年度易字第131號││期│││││├───┼─────────────┼─────────────┤││確定│95年8月31日│96年4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伍月│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