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拘役伍拾日│├───────┼─────────────┼─────────────┤│所犯法條│毒品第10條第2項│毒品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7日為警採尿回溯96│95年7月27日│││小時內某時(聲請意旨誤載為││││95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99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1867號│同左││實├───┼─────────────┼─────────────┤│審│判決│95年10月14日│同左│││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1867號│同左││期├───┼─────────────┼─────────────┤││確定│95年12月25日│同左│││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月│拘役貳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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