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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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林清奇 被告 張定遠 被告統聯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