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上訴人 郭淳頤 律師即 廖運青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律師(訴訟中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已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於被繼承人廖運青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黃致毅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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