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9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9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被   告  蔡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壹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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