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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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26號

原告 黃海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淑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淑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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