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俊良 債務人 方祺媛 債務人 方薪翔
一、債務人方祺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遲延期間之利息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方祺媛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方薪翔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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