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3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即 許弘育 之繼承人)、許○○(即許弘育之繼承人)、許○○(即許弘育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區○○段○○○○○○○○○○號○○○區○○段00000-00
0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
二、提出許弘育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許弘育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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