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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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87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被告 王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0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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