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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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羅淑英
羅建超 羅淑珠 羅淑雲 羅淑惠 被告 羅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31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