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吳家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974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