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盧鳫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 盧彥碩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盧鳫碩」、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盧彥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應更正為債務人「盧鳫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附表相關債務人欄「盧彥碩」,應更正為「盧鳫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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