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82號抗告人 吳寶雙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昭蓉
法官謝伊婷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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