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88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綉誼 (原名: 陳秀婷 )、 許秉業 (原名:
許東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陳綉誼(原名:陳秀婷)之姓名【經查,為陳「綉」誼(原名:陳秀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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