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判決確定,且需回家安置家中一切事宜,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執戊字第三七五號指揮書移監執行,刑期自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現尚執行中,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本院之羈押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惠嬌